何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时间:2023-07-02 21:15:40 1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未通知债务人,导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债务人可以暂停履行或者提取标的物。

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提取标的物: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债务人提存应注意什么

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但因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债务无法履行给付标的的义务时,债务人可将标的交由法定的机关保管,视为已经履行了债务,提存之物的风险全部转移给债权人。公证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有:

(一)债务人应当向履行地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提存公证。

(二)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债的依据,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

2、债的内容;

3、债权不接受履行的证明;

4、交付标的物。

(三)未到期债务,不得办理提存。

(四)公证机关在办理提存公证、接受提存标的以后,应当向债权人发出提存通知书,通知债务已经被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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