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未通知债务人,导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债务人可以暂停履行或者提取标的物。
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提取标的物: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债务人提存应注意什么
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但因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债务无法履行给付标的的义务时,债务人可将标的交由法定的机关保管,视为已经履行了债务,提存之物的风险全部转移给债权人。公证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有:
(一)债务人应当向履行地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提存公证。
(二)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债的依据,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
2、债的内容;
3、债权不接受履行的证明;
4、交付标的物。
(三)未到期债务,不得办理提存。
(四)公证机关在办理提存公证、接受提存标的以后,应当向债权人发出提存通知书,通知债务已经被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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