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同意离婚,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主张离婚的一方可以携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起诉书、副本到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法院受理后,调解无效,认为夫妻关系破裂的,判决离婚。法院以双方感情是否真的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5、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况。
感情不和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离婚。协商不成或者双方都不愿意协商的,坚持离婚的一方可以持诉状、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未成年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向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及房产证、车辆登记证等能够证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法院将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解可能性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夫妻关系是否真的破裂,并根据有关事实作出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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