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税务登记证程序:(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二)纳税人将填写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相关证件。证明材料: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业代表大会)的决议及其他相关证件;2、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购买印刷薄》。剩余空白发票和其他税务票证;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件、证明和材料。原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证件.证明.资料核实无误后,在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及上述证件.证明.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清理收缴纳税人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购买印制薄.剩余空白发票及其它税务票证。(四)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及上述证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清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将签署审核意见后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不能按期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各地税务局对此的要求有些不同,以上资料仅供参考,详情请联系当地税务局。
税务登记证注销需要什么材料
税务登记证注销需要的材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使用、未验旧的发票;
4、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性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5、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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