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挂靠公司的经营范围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于挂靠公司与被挂靠公司之间是通过订立合同来确认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被挂靠公司在合同中授权挂靠方的经营范围是不能够超出其自身的经营范围的;换言之就是挂靠公司只能够在被挂靠方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同时,挂靠关系的订立还需要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被挂靠人许可他人实施权力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挂靠人不得将被许可的权利随意转让他人。
二、挂靠公司经营的责任风险
挂靠公司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明知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交易的,这种情况下合同是不约束被挂靠方的;除此之外,在实务中,第三人与挂靠公司发生纠纷,被挂靠公司则无法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公司以被挂靠公司名义对外交易产生债务后,债权人会以被挂靠公司作为债务人,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挂靠经营行为中,挂靠人与被挂靠人都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都需对其行为承担行政责任;由此可见,被挂靠方在与挂靠方确立关系时,要对挂靠方的资质进行审视,尽量规避以后发生风险。
三、挂靠公司的经营特点
不需要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财务体系,甚至不需要建帐,也就没有了工商年检、税务查账之类的复杂事宜。
行为会受到被挂靠公司的制约,比如签订合同等对外事宜必须出具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副本等东西,还必须向挂靠单位申领,没有自己独立的帐户,当客户的资金进入被挂靠单位的帐户后,提款需要经过特定程序。
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支机构经营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凭分支机构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并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分支机构经营所隶属企业经营范围中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批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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