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设立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
2、符合当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规定,相关材料齐全、内容真实,受理结论准确。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本市入伍复退军人农改居审批表一式两份(依据《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2、申请人书面申请(依据同上);
3、立功证书(原件)、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及立功受奖通知书复印件(依据《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4、革命伤残军人证(原件)(依据《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三款);
5、父母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父或母再婚结婚证复印件,村、乡镇(街道办事处)证明(依据《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四、五款);
6、父母户口复印件,村、乡镇(街道办事处)证明,父母单位证明(依据《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六款)。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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