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不能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责并不包括选聘物业管理公司,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业委会的职责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权利和义务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是一样的。
业主(业主委员会主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
(二)对共同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对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四)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物业管理活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
(六)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的义务有:
(1)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4)接受政府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5)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中,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是其主要职责,审议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并监督其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是其主要的日常工作,业主委员会的终目标是积极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使小区居民享受好的服务、舒适的生活环境。
二、业主服务存在瑕疵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1、不可以的,目前业主以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物业和业主存在约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并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但如果业主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业主无需支付物业费的滞纳金。
2、在物业管理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应该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出现服务质量与收费价格不符的问题,可通过业委会直接与物业管理公司交涉,还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改聘其他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要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业主对物业服务不到位的地方,及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保留证据,联合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乃至重新选聘物业公司。
三、社区居委会的制度建设
1、岗位责任制度:要明确社区居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一级社区居委会的成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明确各自的分工及想因的考核奖惩措施,确保工作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
2、居务公开制度:将工作职责、成员分工、服务项目、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办公时间、便民热线电话及其财务状况定期向居民公开,便于社区居民和社区成员对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3、民主自治制度:要在社区内建立完善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民主自治制度的建立完善,既是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制度,有时推进社会基层民主政治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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