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司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债权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不仅可能会侵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更有可能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作为有利害关系的原告,可以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和股东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返还出资。债权人也可以要求股东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形式有哪些
抽逃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验资成立后,抽逃其出资,但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行为。因新公司法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故关于抽逃出资的资金,仅指已实际出资到位的资金,对于股东认缴但尚未出资部分,不存在抽逃的可能性。注意抽逃出资和虚假出资的区别,虚假出资是指股东从未出资的情形。
抽逃出资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1、设立公司时利用过桥贷款作为注册资金,待公司注册成立后,将过桥贷款部分或全部抽走;
2、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归股东个人所有;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业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未提取法定公积金或者制作虚假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的方式提走出资;
5、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抽逃出资在我们国家是坚决不被允许的,如果存在着这种情况的话,那么需要为此行为而付出一定的代价,代价不仅仅是需要对于所抽逃的资金来进行弥补,还包括一些行政罚款,按照他抽逃出资的资金额度的百分比例来进行。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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