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中止未构成伤害按猥亵罪判吗?
这种情况应该先分清是一罪还是数罪,然后才能正确认定犯罪的形态。强奸行为与强制猥亵行为触犯了不同罪名,均可独立构成犯罪。行为人先有强奸行为,强奸行为停止后又有强制猥亵行为,强奸行为与强制猥亵行为的逻辑链条已经断开,已经停止的强奸行为不能吸收后续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亦不能由后续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吸收先前的强奸行为。因此,行为人构成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根据两人当时所处的时空条件和力量对比,行为人完全可以完成强奸行为,可以认定行为人是因被害人的哀求而放弃了强奸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
二、强制猥亵与强奸中止哪个判的更轻
具体情节不一样,都是缺德鬼,见不得人的事,进到监狱也被犯人看不起的犯罪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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