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一)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称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注意:
1、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省统计部门核定,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
2、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3、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每月按照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确定。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规定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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