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划分的要求非常严格,不合格建筑不予批准,保证了各路段的施工质量,并从另一个角度杜绝了工程质量下降的现象,也杜绝了挪用公款的现象。根据公路建设的具体要求,对公路建设等重要工程的规范化程度进行了完善。具体规定如下。建设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城市道路工程建设资质。
从事城市道路工程建设的技术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各项施工管理制度。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调查,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界限内地下管线及其他建(构)筑物资料和工程水文地质资料,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根据项目特点,按项目管理程序进行审批。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批准的有效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严禁擅自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谈判。在施工过程中,应经常对施工测量及其办公室工作进行复核,以保证测量的准确性。施工过程中必须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对操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
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在冬季、雨季等特殊气候条件下施工,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在施工过程中,严禁未经上一个子项验收就进行下一个子项的施工。城市道路下新建管道等构筑物,应当按照先深后浅的原则施工。施工过程中,对既有和新建的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要做好保护。道路范围内的各种检查井座(包括人行道和隔离带)应设置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井环上。井盖应能上锁。井盖和阀座应与道路交通水平相匹配。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施工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的要求以及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对施工过程和成品质量进行控制。道路工程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作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依据。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单位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将竣工资料和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处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重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评价得分权重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工程质量评价得分权重为0.2。工程质量评定得分≥90分为优秀;得分<90分≥75分为合格;得分<75分为不合格。竣工验收委员会按照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得分大于等于90分,工程质量等级为优,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2。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综合得分,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重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重为0.3(项目法人为0.15),0.05(设计、施工和监理)。评价得分大于等于90分,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3。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交通部的要求,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颁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质监机构根据竣工验收结论和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向参建单位颁发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组织验收,验收无效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给予警告处分。项目法人不申请组织试运营期在3年以上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后未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负责编制竣工文件、图表、资料,装订成册,编制费用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承担每个人。各合同段交工验收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在整个建设工程竣工(交付)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验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养护单位办理有关档案和资产转移手续。
9。对于规模小、水平低的小型工程,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小规模、低水平项目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厅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在此基础上,对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处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由此可见,对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划分要求非常严格,不合格建筑不予认可,从而保证了所有路段的施工质量,从另一个角度杜绝了工程质量的下降,也杜绝了挪用公款的现象。对于更多相关问题,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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