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一人所犯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即数罪中其他各罪所判处的刑罚,由于被死刑或无期徒刑所吸收,只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其他刑罚,除附加刑之外,就不再执行。
②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③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里所采用的原则是合并原则。
一、数罪并罚的适用的方法有哪些?
①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是指发生在判决宣告前,并在判决宣告以后被发现的一人所犯数罪的并罚。对这种情况,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1、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判处同一种刑罚,如果都被判处死刑的执行死刑;如果都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无期徒刑;都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
2、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判处不同的刑罚。在数罪中有一个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其他罪所判刑罚不再执行;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时,应当先执行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满以后,返回社会,再执行管制。
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按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在新判决的刑期以内。即先按照前述数罪并罚的规定并罚;再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即是应当继续执行的刑期。这种方法又被称作“先并后‘减”。关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发现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而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应当在对新罪所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管制。
③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的并罚。《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将新罪所判刑罚与前罪剩余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这种方法又被称作“先减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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