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房屋有哪些程序?法院查封房屋却不告知登记机关的情况很少见,纠纷如何处理?
法院查封房屋却不告知登记机关的情况很少见。即使不通知登记机关,被执行人不处分扣押的财产,也不会发生纠纷。即使有争议,登记机关不为被执行人办理产权登记的,争议也不涉及登记机关。因此,此类纠纷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法院未向登记机关交付法律文书;二是被执行人非法处分不动产;三是登记机关为其办理了权属登记。
法院不向登记机关交付法律文书的,登记机关将不知道应当协助执行的事项。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所有权登记不承担查封财产的责任。但对被执行人来说,明知房屋已被查封,仍以转让、抵押等方式处分房屋的,这种处分无效。
在本案中,不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审〔2004〕15号文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房地产承担方进行处理:即房地产承担方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予查封。虽然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需要登记转让的财产全部出售给第三人”,但其中的“被执行人”是指他不是“被执行人”,而是将成为“被执行人”;其中的“出售给第三人”是房屋被查封前的房屋买卖民事行为。否则,文章后面就没有“人民法院不得查封”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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