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滞纳-金
滞纳-金指针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或者不按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它是税务机关或者债权人对逾期当事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
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
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
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根据滞纳-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基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事实,而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附带征收。各国法律对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并不一致,大体包括以下几种:
1、损害赔偿说。该说认为,税收债务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之债。当清偿期届满时,如果纳税人不能如期履行义务,就会构成迟延履行,进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需要通过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方式加以弥补。基于此,滞纳-金的比例不能太高,虽然其可以高于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间借贷的利息率太多。
2、行政处罚说。该说认为,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未及时缴纳税款的一种经济制裁措施。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滞纳-金具有惩罚性,滞纳-金即罚款。
3、行政秩序罚说。依照此说,滞纳-金是对纳税人过去违反税法义务行为的制裁。如果按照这种理解,滞纳-金与罚款实际上没有任何差别,将滞纳-金列入税收附带债务也没有合理性可言。
4、损害赔偿兼行政执行罚说。该说认为,滞纳-金主要是一种迟延履行的损害赔偿,但同时也兼有行政执行罚的性质。如果滞纳-金只是一种行政执行罚,那么在征收滞纳-金的同时,还应该加计利息。然而实际上,滞纳-金与利息从来不会同时课征。
5、可以看出,以上学说多是从行政法的角度认定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的。
二、路桥费滞纳-金如何计算
路桥费征收办法》中有对于滞纳-金的规定,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路桥费征收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一)拖欠、逃缴应按年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的,除责令补缴外,可从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截止日期起,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
(二)使用涂改、伪造、冒用或者借用车辆通行费缴讫证的,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出借车辆通行费缴讫证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按规定缴纳应按次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的,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驾驶车辆强行通过收费站(点)的,可以并处应缴车辆通行费5至10倍的罚款。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征收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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