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能力怎么认定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此有以下规定: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负完全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根据现代刑事立法的规定,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指两类人,一是未达责任年龄的幼年人;二是因为精神疾病而没有刑法所要求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相应地适当减轻。
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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