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的犯罪人员重新融入社会需注意,虽然可以重新成为正常的公民,但犯罪记录终身存在,可能会影响就业和入伍等方面。因此,在入伍、就业时,必须如实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除非因未成年人犯罪被封存犯罪记录。
刑满释放的犯罪人员只要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就可以重新融入社会并成为正常的公民。但是,因其曾经因犯罪而被处予刑罚,会有相应的犯罪记录,且该犯罪记录会终身存在,不会被删除,在有些地方仍会有别于其他无犯罪记录的公民,例如根据刑法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因未成年人犯罪被封存犯罪记录的除外)。
能否在招聘中显示犯罪记录?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有前科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情况。同时,《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了,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情况。因此,在招聘中显示犯罪记录是不合法的。
刑满释放的犯罪人员重新融入社会后,仍需面对犯罪记录的影响。但在某些地方,如军队和就业单位,有犯罪记录的人会被要求如实报告。显示犯罪记录是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一百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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