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回自己的东西不算偷盗,由于法令上对于偷盗的定义是非法占有别人资产。偷回自己的东西算不是非法占有别人资产。
一、侵占他人财物立案标准是什么
侵占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是自诉案件,不是公诉案,也就是说不告不理,因此就不涉及立案标准的问题。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司法解释标准1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5千。因此,在实践中还是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确定。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将代为保管的别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从而构成犯罪的。
侵占他人财物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别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侵占他人财物罪。构成侵占别人财物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别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别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如何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要素,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但它也是客观存在的东西,无论人们对其存在是否认识,它的存在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所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行为人的主观事实,既然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对其就有认识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对其非法占有目的予以承认,这当然为我们认识其非法占有目的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会辩解其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此时我们应当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就要坚持依靠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因为行为是在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即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志,主观意志支配客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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