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债务的转让条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整体转让债权的条件包括双方没有约定债权不能转让,法律没有禁止债权转让等,而债务转让的条件是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二、债权转让方式有哪些
(一)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二)债务重组型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三)非货币型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四)有负债型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三、债权的转让应具备什么条件
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
须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不得转移的债权有: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移的债权;依照当事人商定不得转移的债权;按照法律规则不得转移的债权。
须债权人与债权受让人达成债权转移的协议。
债权转移须通知债务人。以上四个条件,为债权转让的普通要件。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则转移权益应当办理批准、注销手续的,按照其规则。
从以上能够看出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是债权转让应具备的普通要件之一,是债权转让完成的标志,也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作效能的必经程序。债权一经全部转让,即在原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一系列的法律结果。学理上将原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能称为债权转让的内部效能,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能及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能称为债权转让的外部效能。
当然,债权转让未经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发作效能,并非指债权转让无效,在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还是会发作内部的效能,只是对债务人不发作效能,不产生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及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外部效能。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转让协议是整个债权转让的根底,只需原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原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就会产生内部效能;在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根底上,债权转移通知债务人将产生外部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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