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新房本是件开心的事,但是对于来自吉林省的张某来说却变成了麻烦事。签订购房合同后,因为被要求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购房,想终止购房合同的张某被房产开发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发生纠纷。7月4日,经赣州开发区消费者协会调解,张某遭遇的烦心事得到了解决。
2013年10月8日,在赣州市创业的张某在某小区看中了一套商品房,当天支付了首付款后,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办理完毕银行按揭手续。2013年12月,房贷政策出台了新规定,外地户口在本地买房的要求提供1年以上本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贷款人将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即首付和贷款利率提高。
张某为吉林省户口,又没有达到上述两项要求,所以银行不能按首套房发放按揭贷款。故张某提出了解除合同退房的要求,某房产开发公司却要求张某依据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6万元。张某拒绝支付,双方发生纠纷。赣州开发区消费者协会接到张某投诉后,指派湖边镇消协分会对此进行调解。湖边镇消协分会工作人员积极组织双方调解。最终,某房产开发公司同意将违约金减至1.5万元,张某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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