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父母去世房产的继承权怎么办?
时间:2023-07-22 18:23:00 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携带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到本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手续,缴纳公证费。

2、携带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4女质疑母亲遗嘱争房产继承权

法院:驻外使馆公证的遗嘱有效

陆剑毅李鸿光/商报报道长期移居海外的孙老太因病去世,她生前所拥有的一套位于长乐路上的房产一时成了11个子女争夺的焦点。其间,甚至有人对孙老太请人代书并经驻外领事馆公证的遗嘱的合法性产生了怀疑。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此作出判决,要求按遗嘱精神对系争房产进行分割。

4女没有继承权

坐落在上海长乐路某号的一处住宅,是孙老太以公房买受形式取得,然而她生前长期居住在美国休斯顿地区。

1997年1月2日,孙老太亲属替她用电脑打印了一份遗嘱,并经由中国驻休斯顿总领事馆对孙老太的签名进行了公证。该遗嘱载明:将上述房产由自己7个子女继承,剥夺了其余4个女儿的继承权。孙老太在遗嘱中称,被剥夺继承权的4个女儿自文化大革命开始,即与家庭划清界限,不通音讯、不相往来,30年来未尽女儿义务,故身后的仅有遗产,一概与此四人无关。

继承官司分两派

1998年,被孙老太指定拥有继承权的7个子女中的阿娟去世。2001年底,孙老太去世。2004年,分别居住在美国和上海的6个健在继承人,将阿娟的儿子起诉到法院。他们认为,依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要求按遗嘱精神由6名继承人来继承。审理中,法院追加了被孙老太生前剥夺继承权的4名女儿为原告。

4名被剥夺继承权的女儿诉称,由于母亲有重男轻女思想,排斥了4名女儿的继承份额,而且孙老太所立的遗嘱由他人代为打字形成,然后再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该遗嘱应无效。阿娟的儿子则称,母亲先于外婆去世,而自己作为母亲的唯一子女,依法应当代位继承母亲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确认遗嘱有效

法院认为,我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公证法的规定办理公证,被继承人孙老太将打印后亲笔签名的遗嘱为公证遗嘱,法院确认有效。考虑到双方当事人自行确认遗产房屋市场价为40万元,遂法院判决将遗产分为7份,由孙老太在公证遗嘱中健在的6名子女各继承1份(各继承5.7万余元),剩余的1份再按照法定继承的份额由各方均等继承。考虑到6名原告为一个整体,故法院将系争房产判归6人共有,并由6人将价款补偿其余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专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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