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规定,公积金的一项用途是转增股本。然而,由于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与盈余公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资金来源,它是否属于“利润分配”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企业用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勉强可以称为利润分配,因为盈余公积金是由以前年度的利润分配留存的。但是,这种分配行为与用本年利润进行分配是有区别的。如果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则根本就不是利润分配行为,因为资本公积金与本年利润或者以前年度的利润都没有任何关联,而是与股东出资(资本)有关的资金来源。对于股东来说,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了给上市公司的下一次配股提供更大的空间(即配股基数)外,没有任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