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外人员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本市的中国机构内住宿,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2、境外人员在本市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农村72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户口簿地址与留宿地址不一致的,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3、境外人员在本市的外国机构内或者在本市的境外人员家中住宿,须于住宿人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机构、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住宿地公安派出所接受申报,由申报人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派出所核对无误后,将其中一联交申报人保管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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