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暴力是不是可以进行治安处罚
1、实施家庭暴力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实施家庭暴力者,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法律依据:《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二、家暴证据范围
1、子女的证言。近亲属尤其是子女的证言往往成为家庭暴力案件中重要的证据形式。即使是未成年子女,只要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亦可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重要证据予以采信。
2、报警纪录。受害一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当及时报警,如果发生家庭暴力当时,不能报警,也要在家庭暴力发生后在最短时间内报警,警方的记录将成为家庭暴力有利的证据之一。
3、施暴一方的书面保证或有关录音。家庭暴力的施暴方往往是因为一时冲动而实施施暴,因此施暴方在实施家庭暴力之后,会有悔过表现。这时受害的一方就可以要求施暴方书写保证书,明确其实施家庭暴力细节,并保证日后不再出现施暴。除了书面的保证书,受害人还可以将施暴方悔过时的谈话进行录音。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如果情节较重,但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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