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处罚销售假口罩的药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没收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价值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医疗器械价值1万元以上的,处医疗器械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价值不足1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医疗器械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处医疗器械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注册登记的医疗器械(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三)经营、使用无资质证书、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召回、停止经营的医疗器械,仍拒绝召回、停止经营的(五)委托不符合本条例要求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不进行管理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者使用者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购买检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不知道是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并能如实说明购买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其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没收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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