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商标权而未获利的行为怎么定性呢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的立法目的之一在于积极引导正确注册和使用商标。
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问题《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商标专用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经济赔偿、在商标法规中找不到商标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未获利润就可以不作经济赔偿的规定。因此,尽管商标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未获利润,但是只要商标权利人因侵权受到损失,就应当得到经济赔偿,包括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合理费用,如权利人委托律师就侵权行为进行的调整、取证费用、以及公证机关的公证等费用。
商标代表了企业的形象,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注册商标的专有性、排他性,确定了不允许他人侵犯、损害和混淆。所以,侵权人虽然未获得利润,也不能免除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其第十八条还明确: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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