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是如何替代走私罪的?
时间:2023-07-06 09:25:11 40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3、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

非法经营罪与走私罪的区别是什么

1、客体不同,即侵害的直接客体不同。非法经营罪是违反国家关于专营、专卖及经营许可证制度的管理规定,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中涉及经济管理的制度以及这些制度所维护的秩序。而走私罪是违反海关法,逃避海关监督,侵犯的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一般说来,非法经营罪的活动范围都在国内,无需经过海关;而走私罪则行为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和边防检查,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交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相关知识:非法经营罪行为方式包括什么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3、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

《刑法修正案》第8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与上述三类的非法经营行为不同,这一种类的非法经营行为采用的是堵截构成要件方式。

堵截构成要件必须遵循两条规则:一是不到不得已时不用;二是法条本身应能明示或者暗示“其他”的内涵和外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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