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既遂的处罚规定如下:犯本罪既遂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此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五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只有是获得了许可,或者是被指定的单位,才可以实施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行为。获得了生产、买卖警用装备资格之后,也只能将其售卖给特定的人群,也即在售卖之前,需要先确定购买者是否具有购买资格。
《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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