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航空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约定义务的条件下,享有的权利包括:将货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者在目的地点或者途中要求将货物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托运人在履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出发地机场或者目的地机场将货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者在目的地点或者途中要求将货物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或者要求将货物运回出发地机场;但是,托运人不得因行使此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者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应当偿付由此产生的费用。托运人的指示不能执行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托运人。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理货物,没有要求托运人出示其所收执的航空货运单,给该航空货运单的合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不妨碍承运人向托运人追偿。收货人的权利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开始时,托运人的权利即告终止;但是,收货人拒绝接受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或者承运人无法同收货人联系的,托运人恢复其对货物的处置权。
一、航空运输禁运品有哪些
航空快运禁运品通常分为三大类:
1、危险品:由于货物本向的物理,化学性质所决定,在运输过程中会对运输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物品。如酸性物质、生化制品,毒性物质,麻醉品,化肥,汽油类,液体类,油漆,放射生物质等。
2、运输风险大的物品:货物本身的物理、化学性质对运输人身安全不造成任何威胁,但由于快递运输的方式会造成货物本身的危险,如丢失、损坏、而给委托人或承运人造成重大损失物品,如空白发票、现金、贵重物品、珠宝、邮票、股票证券等。
3、国家命令禁止运输的物品:色情物品,武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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