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权转让通知登报时间限制
时间:2023-04-12 17:12:30 46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个人债权转让通知登报时间限制

关于通知的时间,法律上未作限制。笔者认为,通知应在转让合同生效后,债务人向出让人履行前作出。转让合同生效前,通知没有意义,债务人已为履行之后,通知则失去价值。

二、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规定了债权转让通知的消极效力,即“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有以下几层含义:

1、未尽通知义务,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只要未构成合同成立生效的消极条件,合同在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即成立生效。

因此,未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并不导致债权转让行为无效,基于债权转让协议产生的出让人通知义务、支付对价的义务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等约定仍然有效。

2、未尽通知义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仍未原债权人

如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么债务人仍按照原协议约定向债权出让人履行债务的,视为债务人已经履行了相应部分的还款,此时债权受让人不能够以未向其履行债务为由要求债务人再次履行债务;而如果债权人出让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以后,债务人再向债权出让人履行债务的,不视为已经向债权受让人履行义务。

例:甲欠乙10万元人民币,乙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以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

(1)协议签订后,乙并没有通知甲债权转让事宜,而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10万元借款返还给乙。此时,丙不能向甲主张债权,因为甲并没有收到通知,债权转让行为没有对甲发生效力,甲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而丙只能向乙主张债权。

依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安陆市福兴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一案审审民事判决书(案号缺失)

本院认为……如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仍可向让与人履行,但让与人接受履行后,应将接受履行的款项转付给受让人。因此,本案中福兴公司在没有接到农行安陆支行债权转让通知的情况下,向农行安陆支行清偿78万元债务并无不当。农行安陆支行在债权已经合法转让的情况下,已不是本案78万元的债权人,其在接受福兴公司的履行后,无权占有该款项,而应履行其与长城公司汉办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义务,将78万元转付给长城公司汉办。

(2)协议签订后,乙通知甲债权转让事宜,而甲又将上述10万元借款返还给乙。此时,丙仍可以向甲主张债权,因为甲收到通知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行为对甲发生了效力,甲对乙的还款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能视为对丙的还款。而甲只能以不当得利为由向乙主张损失。

3、通知行为是债权受让人的保护伞,是权利义务的固定手段

由以上两层含义可以得出,债权转让通知有以下两个作用:最大的作用是固定权利义务,保护债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通知的作用在于,向债务人示明债权转让的事实,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由债权出让人变为债权受让人,将债权出让人从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剥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其次,如果通知的内容中包含了“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的话,通知还能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作用。

三、债权转让中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时限

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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