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验资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结合此类案件的特点,在审理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坚持以下4个基本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是验资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理论,只有在主观上具有过错的情况下,验资单位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则验资单位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认定验资单位主观上的过错时,应当根据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如果验资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则应当根据虚假验资报告的事实,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二)顺序责任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3号批复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与案件的合同当事人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鉴于其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行为,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因而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坚持顺序责任原则,即:先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再由验资单位在其证明的不实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有限责任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7)10号批复的规定,金融机构、会计师事物所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或者虚假的验资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该验资单位应当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不实部分或者虚假验资证明金额以内,承担民事责任。(四)公平合理原则随着此类案件的大量出现,对验资单位责任的认定是否合法准确,直接关系到验资单位的存在和发展。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充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验资业务的具体特点,尊重验资的基本规律,准确地对法律加以适用,以保护验资业务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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