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政府将全县12条农村公路客运经营权拍卖,其中虞炳华以30万元购下了其中6条线路客运经营权。政府在与其签订的协议中规定:中标线路只许乙方(虞炳华)经营。但签约后政府打击黑车不力,中标者经营困难,“黑运营”因服务好,生意反更兴隆,最终形成“中标者进退两难,政府退还竞标费,管理者、运营者、乘客三不满意”的烂摊子(见本报6月9日报道)。在这起拍卖中,我们看到,政府拍卖了6条线路的运营权,就有义务保障取得运营权的虞炳华独家经营的环境。但是问题在于,政府实施这样的保护,又恰恰等于打击了竞争,保护了垄断,给乘车的百姓带来了灾难,损害了公共利益。运营权拍卖了,政府得到了区区几十万元,却陷入了进退失当的巨大尴尬中———政府拍卖了运营线路,却无法保障人家的独家经营而导致违约;政府限制的“黑运营”,却因为服务好而备受百姓欢迎;政府本想通过拍卖减轻管理压力,却不料招来了更大压力……近年来,随着类似“拍卖”事件的增多,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细究起来,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在拍卖时,不能准确厘清被拍卖的资源经营权与政府的管理责任,在“一拍了之”心态下,政府要么放弃对公共资源管理责任,要么在管理中进退失当;二是在拍卖后,政府的法人地位,常常因为人事更迭或复杂的人际关系和利益关系,或因主体虚置而放弃权利主张,或因两个当事主体事实上的强弱不对等而随意毁约。不难看出,对于公共资源的经营权的拍卖,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卖”,而是政府在厘清公共管理责任之后,把自己置于一般法人地位,能够对合同条款负责的卖。理不清、做不到这些,政府对公共资源的经营权,还是慎卖为好。
全文67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