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罪是什么
时间:2023-03-08 09:22:12 2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要注意的是,该罪责任形式为故意。由于过失影响了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例如,将本无选举权的人列入选民名单、对候选人的介绍失实、误报选票数等,不构成破坏选举罪。

一、选举是否可以不参加

选举是可以不参加的。

选民因故不能参加选举,可委托他人代行选举,如果你自动放弃也是可以的。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差额选举比例应该如何计算

一、根据我国现行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差额选举比例计算如下:

1、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实行差额选举。具体的差额幅度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2、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

二、差额选举有两种方式:

1、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

2、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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