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提取:
(一)符合离、退休、出境定居、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建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不含贷款)。
(三)职工因偿还购、建房贷款、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还款、交租满1年后可以办理提取手续。
提前或按期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含商业性自住住房贷款)的,可以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起一年内。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
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支付租金,应自发票日期一年内办理提取手续,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50%。
(四)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重大疾病是指列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疾病种类。家庭成员指夫妻及双方父母、受监护的子女。提取的额度为重大疾病个人自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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