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25日18时30分,甲方谢XX驾驶XXXXX拖拉机与乙方XX驾驶的XXXXXXX两轮摩托车在红XXXXXX100M路段发生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乙方秦XX受伤,摩托车损害。经XXXXXXX交通警察支队郯城大队第270212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谢士X自愿赔偿给乙方秦XX各项损失共计壹万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7000元)。
2、第一项的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赔偿。
3、本协议签定时,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3000元。
4、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
5、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海南佳圆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金腾房地产有限公司。原被告因房屋买卖纠纷于1996年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双方在二审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又形成和解,并于1998年7月15日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被告欠原告人民币104万元,诉讼费人民币14761.20元,合计人民币1054071.20元,被告应自1998年7月10日起每月还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23万元,如逾期不还,则应按照(1997)沪高民终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重新计算逾期利息和计息期限。和解协议签订后,被告又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经交涉,双方于1999年7月26日签订抵押合同,确定被告尚欠原告本金人民币904071.20元,逾期利息人民币510541元,合计人民币1414612.2元,上述欠款应于2000年12月31日前还清;同时,为确保原告债权得到履行,约定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银桥路(现浙桥路)99号之江大厦W1010室作还款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至原告2004年9月7日起诉时止,被告未支付任何欠款,原告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抵押合同,支付欠款人民币1414612.2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对原告陈述事实并无异议,但对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情况下抵押权是否存在持有异议,同时提出抵押房产已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抵押合同无法履行。庭审中经审理查明,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银桥路(现浙桥路)99号之江大厦W1010室的抵押物确已于2001年12月10日因他案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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