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累犯可以判处缓刑吗
时间:2023-05-27 16:34:10 1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盗窃罪累犯可以判处缓刑吗

盗窃罪累犯不能判处缓刑,因累犯是量刑加重情节。

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并且只有上述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缓刑。因此,犯盗窃罪的,只要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就可以判缓刑。

缓刑的适用条件如下:

1、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累犯不适用于缓刑。

二、盗窃罪报警了能私了吗

如果涉嫌盗窃罪,已经报警的,不存在私了。如果犯罪嫌疑人能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从轻处罚。具体量刑标准由人民法院审理确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盗窃本来就是不对的行为,如果已经形成刑事立案标准不建议私了,但是如果不构成立案标准,已经私了后就不要反悔。面对盗窃私了了还报警的情况当事人该如何解决这类纠纷,需要的时候可以来大鲲网找律师咨询解决方案。

三、盗窃罪量刑标准

根据法条规定,盗窃罪有4个量刑幅度,即:

1、犯盗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下同)。

2、犯盗窃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款规定: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并具有该解释第6条第3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5、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实际上在我们的认知中往往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认为是盗窃。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同时多次盗窃太绝对化,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认定。

6、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因此,盗窃罪累犯是不可以判缓刑的,因为盗窃罪累犯和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是不适宜适用缓刑。累犯指的是在受到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的犯罪分子。需要注意,未成年人、怀孕期的妇女和七十五岁以上的罪犯符合条件应当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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