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
一、办理刑事案件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分诉讼阶段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800--5000元件
2、起诉阶段800--5000元件
3、一审阶段1600--15000元件
4、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案件1000--10000元件
5、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1000--5000元件
(二)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收费。
(三)办理案情特别复杂,影响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可以在本条第
(一)项规定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5倍。
二、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一)律师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6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1000--6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50,000元以下免收
50,001至
100,000元1.5%--5%
100,001元至
1,
000,000元1.2%--4%
1,
000,001元至
5,
000,000元1%--3%
5,
000,001元至
10,
000,000元0.5%--2%
10,
000,001元至
50,
000,000元0.2%--1.5%
50,
000,001元以上部分0.1--1%
(二)案情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在本条第
(一)项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00--5000元件,或计时收费。
四、解答法律咨询:10--100元件,或计时收费。
五、制作法律事务文书,每件为150元-1500元。
六、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计时收费为50—1000元小时。
七、担任法律顾问、代理非诉讼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八、本标准未作详尽规定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九、其它事项
1、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实行胜诉收费等其他形式的协商收费。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就实行胜诉收费进行协商,收费标准可在标的额的10-30%的范围(不包括本通知附件1第八条所列费用)与委托人协商收取。收取该费用后,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收取。
2、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应按此标准下浮30%收费。对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其实各地都有不同的规定。不同的地方适用不同的收费标准,如果某些地方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过高引起消费者的不满从而导致投诉的,这种情况下,当地政府会根据国家相关价格法出台相应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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