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因居住生活条件发生变化,如家庭成员结婚或离婚等,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申请另立一户。
(一)交验材料
1、《结婚证或《离婚证;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在同一居委会或自然村内有房屋所有权证。在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有宅基地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和村委会证明。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户口分户手续。
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户口分户手续。
(三)保存材料:
申请人的《结婚证或《离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集体户内的成员,已结婚或独立生活一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另立家庭户。
(一)交验材料
1、房屋合法所有权证明材料;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户口分户手续。
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户口分户手续。
需要办理市内户口迁移的,按照市内户口迁移程序办理。
(三)保存材料
房屋合法所有权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驻军等单位的职工、学生、非现役军人等人员,暂时还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的,经调查核实,可设立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一般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由单位指定专人管理。
(一)交验材料
1、单位设立集体户的书面申请;
2、单位设立集体户口地址的房屋合法产权证明材料;
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4、指定专人管理集体户口的单位介绍信及其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到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设立单位集体户口。
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设立单位集体户口。
(三)保存材料
书面申请、介绍信原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房屋产权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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