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伤害一定是对人体的伤害。用于替代人体功能的假肢、假眼、假牙等人工器械,不是人体自然身体的一部分,不能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伤害必须是由意外事故造成的,意外事故不仅是造成伤害的直接原因,也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求保险金的依据。所谓“事故”,是指来自外界的暴力事故。只有同时具备“外部”、“严重”和“意外”三个条件,才能构成合同保险事故。
所谓“外部”是指纯粹由被保险人的外部因素造成的伤害。比如因交通事故,不慎落水,被雷击、毒蛇咬伤、煤气中毒等。如果是自己的疾病造成的伤害,那就不是意外事故;所谓“严重”是指身体受到强烈而突然的攻击而造成的伤害。如果伤亡是由于被保险人长期工作或训练造成的,如地质勘探、运动员多年运动造成的腰部和关节损伤等,则不属于意外事故;所谓“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无法预见、不愿发生的事故。什么是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伤残或者死亡,保险人按照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寿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赔付通常包括丧失行为能力的赔付、肢体或失明的赔付、受伤死亡的赔付和医疗费用的赔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与普通人寿保险合同的区别在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针对意外伤害或因伤害导致的残疾或死亡而订立的。工伤保险合同与健康保险合同的区别在于,工伤保险合同更注重外部原因造成的身体伤害,而健康保险合同则侧重于被保险人内部原因引起的疾病,即身体健康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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