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出卖租来的车辆,如果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第三人就享有车子的所有权,车子的出租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车子,车子的所有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不构成善意取得情况下,如第三人明知是他人的车还购买,出租人可以要求返还车辆。
出租车辆无论是有签订书面合同亦或者口头约定,承租人都不具有处分车辆的权利,出卖车辆的行为就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双方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由双方先协商,无法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以通过积极的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一、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吗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若出租人的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或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或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
二、什么情况下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
下列情况下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和承租人同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仅租赁部分房屋、出租人出售整体房屋的;出租人基于与第三人的亲属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以低于市价出卖房屋的;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且已过户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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