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出庭,但是法院会缺席判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的后果是怎样?
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即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论。但由于民事诉讼具有私法的性质,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处分权,而且,实践中经常存在一些阻碍当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实属难免。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如缺席的当事人下落不明又无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的,则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可强制执行。
相关知识:
缺席判决的案件上诉后有80%左右出现改判和发回情况,虽然有的是因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不属一审错误,但二审的结果还是改判或发回。所以缺席判决一定慎重使用。庭审中要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方面全面审查当事人所举证据材料,从而认真查明案件事实,不可盲目缺席判决。为查明案件事实,我们可以指导当事人举证、或向法院提出调查申请。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和请求,可以缺席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如果案件事实确实无法查明,要依照证据规则的规定,确定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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