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的担保方式
时间:2023-04-30 12:30:25 4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由于贷款是存在风险的,贷款机构不仅要考虑借款人目前的收入水平能保证偿还贷款,还必须考虑将来借款人如果不能偿还贷款时如何避免或减少损失,所以一般都采取一定的担保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必须提供一定担保方式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抵押加连带责任保证”。此担保方式要求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住房作为抵押财产,同时在抵押登记前提供第三人连带责任保证。现在一般是借款人用其打算贷款购买的房屋作为抵押物,所以一般情况下,借款人不用操心没有房屋作为抵押财产。抵押房屋借款人可以自愿购买房屋保险,房屋保险是针对上述抵押房屋所购买的一种保险,当抵押房屋出现火灾等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将在保险责任内进行赔偿。根据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00年京房资中心计字090号文件,自2000年5月1日起,房屋保险由借款人自愿购买。抵押的同时,贷款要求借款人找一家符合要求的单位为其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果借款人采用此种担保方式,一方面他要找一家愿意为其贷款做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单位,而且一般银行将要求保证单位提供相关材料以供审核,如财务报表、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证书的复印件等,银行通过审核认为保证单位符合有关法律要求并且对于借款人的贷款有代为偿还能力时,将通知借款人持有关合同到保证单位处盖章签字。也就是说,借款人不仅要找一家愿意为其贷款担保的单位,而且要经过银行审核通过并履行相关手续才可以采用此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单位可以是借款人所在单位,也可以是开发商、专业担保公司或愿意为借款人贷款担保的其他单位,保证的期限一般从贷款的发放日到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在保证期限内,如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将由保证单位代借款人偿还剩余贷款的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2、“抵押加保险”也称“抵押加购房综合保险”,是指在借款人或第三人为借款人贷款提供房屋抵押的同时,借款人还须购买保险。在这种担保方式下,抵押物的规定同“抵押加连带责任保证”,也是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住房抵押。“抵押加保险”时借款人不用找保证单位,但要到指定保险公司购买针对于其贷款的保险。保险包括两种,一种是房屋保险即财险,一种是寿险,也叫喜*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及失业特别附约,两种保险统称购房综合保险。这里的房屋保险和“抵押加连带责任保证”中的房屋保险一样,在前面已有所介绍,是自愿购买的,所以目前采用“抵押加保险”担保方式时,借款人必须购买的保险是寿险。寿险是针对被保险人出现失业、死亡、残疾等保险事故而不能偿还贷款所购买的一种保险,在抵押登记之前必须购买。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在保险责任内保险公司将赔付剩余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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