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补办相应手续,同时可处罚款记12分。
若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补办相应手续,同时可处罚款记12分。
机 动 车 未 放 置 检 验 合 格 标 志 怎 么 处 罚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接受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并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应当发给检验合格证书。对于机动车有不符合技术标准、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等情形的,则不予通过检验。因此,如果您想要获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需要满足上述条件。另外,在上道路行驶时,应当将检验合格证书放置在机动车上,以备随时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驾驶将被罚款。罚款金额在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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