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8日,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职务侵占案作出一审判决,农村电工赖某犯职务侵占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1年7月,南康市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聘用赖某为农村电工,具体负责龙岭供电所辖区内(南康工业园区)用电户的线路维护、抄表、电费收取等工作。2004年9月至2009年3月期间,赖某利用其抄、核、收等职务便利,采取故意不按规定办理异动手续等手段,将部分用电户交纳的电费共计105043.93元占为己有。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公司找赖某调查情况,赖某即主动交待了他侵占上述电费的事实,并退回87800元给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主动退清了剩余赃款17243.93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赖某作为供电部门聘用的农村电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非法手段,将收取的电费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其所在单位保卫部找其调查情况时,能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积极退清了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南康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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