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被拆补偿款为啥没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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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1月17日1031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拥有城镇户口的余朝明和农村户口的谢静结婚12年后离婚,双方离婚时达成协议,谢静将两人共同修建的一幢房屋分割给余朝明。去年10月,该房屋涉及拆迁,由于余朝明是城镇居民,按规定不得享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相关部门和谢静的母亲张珍(化名)、儿子余强(化名)签署了拆迁协议,两人分得拆迁补偿款。我的房子,补偿金应该归我。余朝明将张珍和余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其所有,并确定他获得69万元赔偿款中的60万元。昨日上午,温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起诉城镇户口无缘拆迁补偿?

1993年,汶川县的余朝明和谢静结婚。当时,谢静和儿子余强(谢静和前夫所生)的户口均在汶川县漩口镇漩口村。2003年,国家在当地修建紫坪铺水库,谢静和余强作为移民被安置在温江区万春镇七里村10组落户,而余朝明依旧是汶川县城镇居民户口。随后,夫妻两人在七里村花费40余万元修建了一幢4层小楼,房屋国土证上署名为谢静。

2005年10月18日,余朝明和谢静在汶川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财产进行了分割:温江和汶川两处住房、油罐车的所有权归余朝明所有,谢静租用该油罐车进行油料运输。

2007年3月19日,谢静驾驶油罐车时遭遇车祸,不幸身亡。2007年10月,谢静分给余朝明的那幢位于温江的房屋纳入拆迁范围。由于谢静已死亡,谢静的母亲张珍代表谢静和万春镇政府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协议上约定,政府补偿给余强和谢静51万元房屋拆迁补偿费,政府另提供两套安置房(价值18万元)。

得知房屋将被拆迁,余朝明赶回万春镇,要求有关部门为自己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并给付拆迁补偿款。他的要求遭到拒绝,当地镇政府和村委会的理由是城镇居民不能办理农村集体用地上的住宅的产权。随后,余朝明将余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自己所有,并确定他获得60万元赔偿款。

激辩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昨日上午,温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张珍作为案件第三人参与了庭审。

针对余朝明能否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展开激烈辩论。按照国务院的文件,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张珍的代理人称,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城镇居民不能获得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在两人签署的离婚协议中,谢静将农村住宅分割给城镇居民余朝明,已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更说明了该协议是无效协议。

房屋的产生是基于双方的夫妻关系产生,和城镇人口购买农村宅基地或住宅有着本质区别。婚姻关系必然导致财产的结合,如果城镇户口的丈夫和农村户口的妻子结婚,两人在农村的财产只归女方所有,就必然导致城乡不能通婚。余朝明的代理人反驳说。经过一上午的审理,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再审。记者蔡小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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