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资本的跨境流动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表现,随着中国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中国已成为全球瞩目的外商投资首选地之一。然而进入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全球经济形势的影响,外商在华投资收缩趋势日趋明显。加之中国对外资引入的调控政策与法律也在发生着深入的变革,外国投资者需要清醒认识到这些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其投资战略。
二、外商在华投资环境的变化
一年多来,就外商投资中国的外部环境而言,用风云突变这个词来形容一点也不为过。
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外商投资中国的信心和热情,经济衰退令各国新增投资出现冻结,企业不敢投资,银行惜贷,对华投资下降自然也在情理之中。根据商务部公布的数据,2008年11月,中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数同比下降38.32%,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同比下降36.52%。未来一段时间内,中国吸收外资的情况不容乐观。
2008年1月1日,体现着两税合一税制改革思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这同样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外商投资中国的积极性。新企业所得税法除了保留老税法中对农、林、牧、渔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以外,基本取消了其他方面的原有优惠政策。在华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寻求新的避税空间。
中国的政策导向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总结改革开放30年来的经验后,中国对外资进入的宏观把握正在从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转变。根据十七大后的有关政策法规,今后外资进入中国将会在产业结构升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技术创新、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面临更高要求。曾经在中国大肆盛行的低端加工制造项目可能会面临重重困难。总之,国际经济形式的动荡和国内政策与法律的变化已使得外商投资中国的环境与以前大为不同了。
二、外商在华投资的战略调整
不过,由于中国在金融危机中所受冲击相对较小,经济增速仍高于其他国家。稳定的经济基本面、庞大的国内市场、低成本劳动力、市场开放度等因素使中国对国际资本仍然保持了较高的吸引力。只要外商的策略选择得当,他们的投资还会在中国获取较高的收益。中国的法治建设已取得较大进展,国家意志尤其是涉及经济调控的政策普遍已贯彻为法律的形式。外商投资针对中国法律的变化在策略上作出相应调整当是明智的举措。
第一,要审慎选择投资企业形式。
首先,优先选择独资企业。事实上,在金融危机扩及中国之前,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中国投资环境的优化、及外商对中国投资环境的逐步熟悉,外商在华投资的独资化趋势愈加明显。这是因为选择独资企业形式可以摆脱合资经营的管理冲突,可以保持跨国公司的竞争优势,可以在更大程度上满足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要求。加之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吸引外资更多投向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环节、现代农业和基础设施等方面,外商在这类投资中的技术秘密保护显得更加重要,独资企业无疑是较好的选择。
其次,更多考虑合伙企业。根据中国的三部外商投资基本法,除中外合资企业必须采取法人形式外,中外合作企业和独外商资企业均可以采取公司以外的其他组织形式。事实上,采取非法人组织形式的合伙企业是国际直接投资活动中常见的企业法律形式。因为考虑到许多项目的特殊性,举办非法人组织形式的合作企业,外商能获取更大的效益,且他们能够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更大的自主权。然而在中国当前的实践中,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日前,由商务部起草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已提交国务院审议。外国投资者在以后向中国投资设立企业时,可以更多考虑采取合伙企业的形式。
第二,要慎重谋划避税策略。
尽管《企业所得税法》普遍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原有的税收优惠,但仔细看来,在《企业所得税法》下,外商投资企业仍然有很多的避税空间,只要外商投资企业合理调整税收筹划策略,仍然可以规避大量税收负担。
新企业所得税法已将以往区域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优惠政策。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已失去区域优惠,企业在进行投资的税务筹划时,必须调整策略,从投资地点的税务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务筹划转变。企业应该结合自身情况,力争向上述政策倾斜项目靠拢,使企业经营在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同时,尽享税收优惠,这是税务筹划的最高境界,是零风险的避税。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以及税收征管法对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资本弱化等关联交易作了一些规定,但如何确定合理价格、如何确定资本弱化的债务/股权比率等都没有具体细致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只要在合理的范围内,企业仍有税务筹划的空间。
第三,要合理运筹投资退出方式。
投资者在决定投资方面有许多共性,参与对中国投资的外商也不例外,他们一方面追求投资回报的最大化,另一方面需要确保投资的安全。尽管中国的经济形势还较为稳定,但是考虑到中国多变的法律,考虑到中国经济已全面融入世界经济,考虑到面临金融危机中国可能随时在经济政策上作出调整,外商决定在中国投资时必须考虑投资能否安全退出的问题。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中国的三部外商投资基本法均规定,在履行相应的审批和变更登记程序后方可完成股权转让。由此看来,中国现有法律对外商投资的退出仍然施加了一定限制。然而,跨国投资者毕竟是在全球范围内运筹其投资策略,境外投资者对华投资的时候,通常首先在一些管制宽松和税负较轻的离岸法区如百慕达、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注册一家控股公司,通过这个壳公司,进行对华投资。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外控股公司上市或将境外壳公司或持有的壳公司的股权出售给其他投资者,仍然可以将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顺利退出。
三、结束语
中国有古语云,识时务者为俊杰。要成为国际投资领域的俊杰,必须深刻认识到投资的外部环境的变化,而这种外部环境,绝非仅限于经济环境,还包括政治、法律、文化等因素。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国际资本在跨国转移时趋利避害、处处逢源,实现效益最大化。同时,考虑到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投资领域的基本原则之一,国际投资者应当接受并迎合东道国在政策和法律上的调整,适时调整其投资策略。自2008年以来,金融危机的影响加之国内政策法律的变革均使外商在华投资的外部环境产生一些不利的变化。然而,危与机永远是并存的,中国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会对国际资本保持较大吸引力。只要充分认识到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充分领会中国对外资引入的方针原则,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外商在华投资仍然会在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确保其投资安全并实现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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