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外资公司所需材料如下:
2、投资者主体资格证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5、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7、经办人身份证明;
8、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
9、场地使用证明或红本租赁证明;
10、外资备案。
注册内资公司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
5、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原件1份);
6、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7、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8、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材料(在申请书中填写);
9、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公司出具的注明验资证明编号的《出资证明书》(原件1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11、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应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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