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采光权应如何索赔
1.民事法律救济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是指要求正在进行的采光权侵害行为停止,对于己经终止和尚未实施的侵害行为不能适用。采光权权利人应对义务人的采光权侵害行为正在进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②排除妨碍,是指排除对于对权利人的采光权构成妨害的状态,这种状态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现实妨碍,也包括可能造成妨碍的现实威胁。权利人承担采光权侵害行为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构成现实妨碍或存在妨碍威胁的举证责任。③赔偿损失,是指义务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救济的责任方式,即通过上文所述各标准,综合考虑各因素确定赔偿范围及金额。
2.从行政法角度而言,受害方如果认为自身的采光权己经受到了超过一般容忍义务限度的侵害,且认为该侵害结果是由于规划行政主管机关核发给建设方或者侵权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造成的,利害关系人直接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的规定提起复议,要求其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进行审查,通过行政处罚解决侵害行为,如果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所作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受害方也可以不通过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赔偿损失。
二、赔偿标准
建筑日照不足的赔偿存在多个标准,类似案例也无倾向性参考标准。结合相关判例,受案法院通常应考虑如下因素:
①被侵权人房屋贬值部分。
如侵权人因其建筑物向高空发展,充分利用了空间,其房屋有了软大的增值,或者侵权人所盖的高层建筑物纯粹为了商浅论采光权纠纷中的权利保护品房开发,其建成房屋的经济效益自不待言,与此鲜明对比的是,相邻一方的房屋因采光受到影响,其房屋在原有价值的基础上有大幅的下降。因为房屋的价值取决于其位置、方向、采光等关键因素,因此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的原有价值及采光受影响后的价值予以评估,其差额部分应属赔偿范围。
②被侵权人采取补措施的费用。
被侵权人因采光的需要,需改变原有房屋结构,如增大门窗面积,开天窗等,该项费用应属赔偿范围。另外,被侵权人因采光不足,室内照明设备使用时间相对延长,对照明设备的使用寿命及能源消耗都有较大影响,因此,将该项费用应酌情予以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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