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男性收养女弃婴
须相差40岁
单身男性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弃婴和儿童,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和儿童送交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收养女性弃婴和儿童,后因离婚或者丧偶,女婴由男方抚养,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抚养满一年的,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事实公证书,以及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其妻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如果杭州市有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请及时与民政部门联系,咨询具体办理程序和有关事宜。
下城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中山中路419号87251371
上城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江城路417号87922664
西湖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体育场路538号85113846
拱墅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文一路29号88399791
江干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采荷路34号86960591
滨江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江南大道100号87702070
萧山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城厢街道西河路51号82659231
余杭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临平邱山大街460号86242079
富阳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处:春秋南路62号63325854
建德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处: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36号64780308
临安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处:锦城街道小王子路158号63722664
桐庐县民政局收养登记处:迎春南路288号64221310
淳安县民政局收养登记处:千岛湖镇排岭南路43号6482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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