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上官仲某与被害人上官某是同村邻居。2010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上官仲某明知被害人上官某未满14周岁,仍3次在自己家中与被害人上官某发生性关系,并致被害人上官某怀孕6个多月。经鉴定,被告人上官仲某系被害人上官某引产胎儿的生身父亲。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上官仲某明知被害人上官某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3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致被害人怀孕,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上官仲某辩称,被害人上官某是自愿与他发生性关系的,他未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上官仲某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应依法从重处罚;有犯罪前科,3次奸淫被害人并致其怀孕,酌情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案情和上述量刑情节,故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上官仲某有期徒刑8年。
奸淫幼女是一种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身体和智力正处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尚未成熟,其分辨是非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均比较弱,需要各方的特殊保护。为此,我国刑法第236条把奸淫幼女作为一款突出出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愿意,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本罪属于直接故意犯罪,主观上必须明知奸淫的对象是幼女时,才能构成。即在主观故意方面,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的实际年龄未满14周岁,或者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本案被告人上官仲某与被害人上官某是同村邻居,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先后3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并致被害人怀孕,故被告人上官仲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并应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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