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书的补正,又叫修正,指的是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书中,如果存在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可以自行或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补正。关于补正的条件和补正的程序,仲裁法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按照世界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机构及国际仲裁机构的规则和仲裁习惯做法,仲裁裁决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变更或修正的。这些特定情况是:
一、裁决书有计算错误、抄写错误或排版错误,或任何类似的错误,当事人可以要求改正;
二、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申请事项,或者仲裁庭在其意见中陈述过但裁决书遗漏了的应裁事项,当事人可以要求追加裁决;
三、裁决事项模棱两可或表达不清,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释。
上述改正、追加和解释要遵守严格的程序要求:
一、只能由当事人向处理该案件的仲裁庭或仲裁机构提出;
二、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裁决书后三十日内提出;
三、仲裁庭可依职权主动对裁决书进行补正,且不受时间限制;
四、改正、追加和解释之前应给予另一方当事人适当机会陈述其意见。对裁决的补正构成原裁决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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