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犯罪是指人在性本能的去试下或在反社会意识的支配下,为满足性欲而对异性或同性故意采取的性侵犯他人性的权利,妨害、破坏社会秩序和社会人际关系的性交或非性交性行为。性犯罪的客观因素有以下几点:
①性解放思潮和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西方社会在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性解放思潮,既有破除性神秘感的合理成分。又有引起纵欲主义、享乐至上的负效应。近年来,西方社会面对艾滋病灾难性的侵袭,开始反思性解放思潮造成的恶果,忠于爱情、回归家庭重新成为各国人们的热门话题。而在中国一部分青少年中,却误把性解放与只求享乐、不负责任的淫乱行为完全等同。有的为了追求金钱,甘愿丧失人格,沦为可耻可悲的卖淫者,甚至以色情为诱饵,诈骗、盗窃、抢劫、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社会上形形色色的性罪错者对有不良欲望的人们起着诱导和暗示作用,而教唆犯的言行严重腐蚀着一青少年的灵魂,煽惑、怂恿他们肆无忌惮地进行淫乱活动。因为父母本身作风不正派,也有可能引导子女走向歧途。不良社会风气的存在往往形成交叉感染,也是性犯罪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
②淫秽物品的巨大冲击。淫秽物品有广泛的传播媒介,其范围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秽、堕落的书刊、图画、照片、幻灯片、录音带、影碟、电脑软件等。淫秽物品首先来源于境内外的走私活动。有关资料表明,港台地区淫秽物品泛滥成灾,仅香港每月发行不良刊物逾200万册,使当地40%~70%的青少年,大约50万人受到毒害。而走私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又把境外泛滥成灾的黄祸引向各地.腐蚀更多的人们。其次,一些见利忘义的企业和个人.有的利用合法身份,有的采取地下活动方式,公开或秘密地大肆炮制和贩卖淫秽物品,通过多种渠道开辟、占领文化市场。如有的出版、印制单位,为了牟取暴利,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制或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有的企业公开制造和向社会销售黄色电脑软件。淫秽物品富有直观性,以其鲜明生动的形象刺激人的感官。受其蛊惑导致犯罪的对象不分年龄和文化层次,但对性生理、性心理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根据对犯有性罪错的青少年的调查,他们绝大部分都受到淫秽物品的影响。
③性健康教育缺乏,因性愚昧引起性犯罪。由于封建遗毒的影响,在中国性知识和性道德的教育长期处于落后状态。许多家庭的父母与子女之间不能坦诚地讨论性问题;一些中学虽然设有生理卫生课,但是顾忌太多,难以深入,又由于片面追求升学率,致使课程形同虚设,不能达到运用性科学知识维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目的。在社会上健康有益的性教育也没有充分展开。处于性饥渴状态的青少年对异性有着强烈的好奇心和神秘感。他们在性学上无知,必然缺乏抵御黄毒的免疫力,容易接受不良性信息而想入非非。在没有正面疏导的状况下,他们一般从社会传媒、朋友之中获取片面、歪曲的所谓性知识,有的就受其驱使到社会上寻求解决性欲求的对象和机会。一部分人因性愚昧引起心理变态,是产生性犯罪的又一原因。
④法律机制不完善,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从总体看,中国刑法有关性犯罪的规定不成体系。由于立法滞后,对某些特殊的性犯罪如乱伦、性骚扰等仍无法可依;流氓罪这一口袋罪虽已废除,但原来囊括其中的鸡奸等行为未加规范,猥亵罪仍须不断完善;由于淫秽物品缺乏明确的界限,一些出版商借打擦边球的形式以售其奸,而利用电子科技手段进行的淫秽物品犯罪尚有待辨析、确认,等等。在执法过程中,对某些性犯罪存在以罚代刑、淡化处理的现象。总之,法制不健全致使性犯罪不能及时受到惩治,犯罪人因而有恃无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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